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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论述还可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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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20:19:53编辑:白首北面网浏览(61)

    与此相对,苏力则认为审判委员会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项重要的"本土资源",并且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许多不可替代的功能(苏力,2000a)。

    就后一方面看,失去视域等于失去作出判断的能力。对本土即民族特色的发展模式的思考已经不能无视于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即一个竞争和混同、冲突和融合交织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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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能不是在我们的国家考虑法律的本土化时无法回避的、本土化的问题。[2]在当代以前,比起理性主义、普遍主义的声音来,这种质疑声较微弱。另一方面,如果一切都已确定,生活中将不再有任何新鲜事物,那将是我们知识的尽头。实际上,萨维尼也并不否认法律和民族精神是发展变化的,他所反对的是立法者以自己的主观去改变或打断那种原本是无意识力量作用的过程。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

    无法摆脱和不能摆脱,是因为人如果没有一些基本前见支持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确信,是无法生存、无法与人交往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因而因果链也是无穷无尽的。另一篇则针对"右派分子极力反对党委审查决定批捕或起诉案件"的观点,进行了理论上的批驳。

    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中国现阶段无论是法律理论还是立法实践,苏联法的影响实际上仍然根深蒂固。在"检察监督"一编里取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实施监督的职能。要案的初查需要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按照刑事诉讼法,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建国后最早出现类似政法委员会的机构,不过该机构还属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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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有《刑事诉讼教程》、《苏联法院组织》、《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等著作,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学影响极为深远。同时,政法委协调案件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文革中,党政机关受到全面冲击,政法领导小组也停止工作。从内容上看,这种观点深受英美法系影响(英国检察机关隶属于内政部,美国隶属于司法部,都归于行政体系之内),但这个意见未获通过。

    50年代初,中国开始向苏联派遣法学留学生。作者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领导者》杂志2015年第1期(总第62期) 进入专题: 检察制度 苏联模式 检察改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51.孙谦、童建明:《论监督监督与程序公正》,《人民检察》2010年第22期。

    "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从原来只强调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导蔓延到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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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武延平、刘要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页。1987年党的十三大决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出"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60年多年来,尤其是检察机关重建30年多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巩固国家政权、保护公民、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4)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3)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斯大林则把"党政分开"理解为党作出决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执行这些决定。大跃进运动之后,法学界没有人敢于再讨论"司法独立"问题,"司法要成为党的驯服工作"的提法彻底否定了"司法独立"。6.沈志华:《处在十字路口的选择:1956-1957年的中国》,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序言第6页。

    15.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2.从法律规定看,审判监督权存在内在矛盾。

    如湖北佘祥林案,1995年1月,湖北省高院对佘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荆州地区中院重审。"政法委督办、协调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包括涉法上访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党政领导和上级党委政法委批转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有争议,确需党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等。

    57.陆南泉:《六十年后再评斯大林》,《经济观察报》2013年3月11日第48版。有的学者认为,在目前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未修改的情况下,不再延展与充实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功能,使其实际被虚置,以防止对诉讼合理性的损害。

    13.武延平、刘要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2-683页。但在责任追究中,没有政法委的人被追究责任。近10年,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审判监督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与此同时付出的代价是检法之间的制约功能不断弱化。9.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37.陈丽凤:《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历史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244页。取消事先请示汇报制度则有利于检察机关排除干扰,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积极行使初查立案权。

    ……中国正处于从苏联模式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转变过程中,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抛弃苏联模式的彻底程度,取决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的创新。"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行使权力,在检察工作中只服从法律,这就体现了我们党通过法律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而作为监督者,则需要尽量保持其超然性和中立性以求社会公正。这不仅使控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及时得到保护,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不利于实现公正审判的诉讼目的。

    "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启动,我们理应对前15年司法改革的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刻反思。他的经典语录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所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很大不幸"。"《福建省·检察志》记述了1980年惊动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的一起案件。

    "有的案件法院仅仅办理法律手续。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於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作为中央在政法口的职能部门。

    "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与制约权存在内在矛盾,表现在: 1.从监督与制约的关系看。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省部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

    这就为解决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与制约权矛盾,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供了改革方向。"曾任中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李凤林认为:"要想使社会主义焕发生机与活力,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去苏联化',抛弃这一模式。